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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6********,汉族,初中,务工人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小区**栋**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吉A****W号小型轿车沿梨树县小城子镇至万发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梨树县万发镇幸福路口处时与自西北向东南由被害人焦振文驾驶悬挂吉A18806号无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吉A****W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张玉琴、李声播受伤,焦某某死亡,车辆及道下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李某甲负主要责任,焦某某负次要责任,张玉琴、李声播无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被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双成,男,1986年6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606081610,汉族,初中,务工人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华大天朗小区A10栋2门507。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双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双成驾驶吉AM220W号小型轿车沿梨树县小城子镇至万发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梨树县万发镇幸福路口处时与自西北向东南由被害人焦振文驾驶悬挂吉A18806号无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不起诉人李双成及吉AM220W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张玉琴、李声播受伤,焦振文死亡,车辆及道下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李双成负主要责任,焦振文负次要责任,张玉琴、李声播无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李双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双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双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被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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