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镇**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地区医院旁边的木林综合超市门口,将一辆15000元人民币购买的下线出租车套牌后,以在营业私人出租车名义承包给被害人历某某,骗取历某某车辆承包押金人民币20000元、租金3500元。双方协议达成后离开,李某某通过手机向历某某发送的短信,向历某某说明该车系套牌车,并且随后将历某某手机号码及微信删除。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对上述行为供认二不讳.并全额赔偿了被害人案涉钱款,取得被害人历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姜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历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返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