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4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镇**村**庄**号,住安徽省广德市**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从广德市桃州镇新徽商小区附近出发,沿广德市桃州镇横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横山南路与团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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