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91********,汉族,本科文化,住新干县惠政路东一区16号新干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赣******小车行至新干县**镇**道青铜宴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1mg/100ml。经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李某甲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