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汉族,高中,新乡县**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G*****号*****牌小汽车沿新乡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北三叉口北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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