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楼**区,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至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盗窃曲某某医保卡内钱财,共计盗窃3284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或者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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