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村**组,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浙KK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温寿线(G330)由缙云往丽水市区方向行驶。同日17时26分许,车辆行驶至温寿线(G330)207KM+650M路段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超车过程中,与被害人郑某甲驾驶的浙K2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电话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根据第3311021202000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于道路超车时,未充分观察道路前方情况,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0日,被害人家属郑某乙、杨林妹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丽公司鉴〔2020〕200号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