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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

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付家镇友爱村十组,用自己饲养的猎狗将赵某某家1只小鸡盗走。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付家镇友爱村六组,将杜某某家1只小鸡盗走。

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付家镇友爱村四组,将孙某某家2只珍珠鸡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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