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某某乡某某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都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6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下午三时许,李某某在汪墩乡新桥村新舍胡家土地庙处承包的基本农田里耕地过程中,无意发现该地下方有一座坟墓,于是联系其妹夫胡某甲、外甥胡某乙前来帮忙盗掘。三人于2018年10月16日晚上8时许在汪墩乡新桥村新舍胡家土地庙处的田地里进行盗掘,从该坟墓盗取古青铜镜一面,古铜钱残币一枚。经鉴定,两件涉案物品均为南宋时期器物,为一般性文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主动到汪墩派出所投案自首,都昌县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侦查。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到案说明、国家文物局文件、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恩、郭某证言;3、被不起诉书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意见书;5、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盗掘的古墓葬不是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盗取的一面铜镜和一枚铜钱残币属于一般文物,已上缴,且墓葬系耕地过程中偶然发现,与专门的盗墓贼不同,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陈氏后代都昌陈氏天井庄、都昌县义门陈联谊会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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