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现住宽城区兰家镇台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绿园区高家堡屯无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家堡屯东出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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