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板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村,住赤峰市**区**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苗某某、张某某、孟某某、李某乙、燕某某、毕某某等人在天山镇安航宾馆一起协商盗掘古墓事宜,并约定雇佣孟某某的钩机盗挖古墓,由张某某出资1万元,燕某某管理费用,杨某某负责指挥盗挖古墓和对盗掘出的古墓葬品进行销售事宜。2019年12月7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苗某某、李某乙乘坐张某某驾驶的白色长安车,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燕某某、毕某某乘坐孟某某驾驶的黑色现代越野车到达赛罕塔拉苏木北根丕庙南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乘坐张某某驾驶的白色捷达车先到罕苏木接到双某某后,又到坤都镇为装钩机的板车司机李某甲和钩机司机席某某引路到根丕庙附近路上卸下钩机并指挥钩机行驶到盗挖古墓的现场。到达盗挖古墓现场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苗某某、毕某某、双某某谎称探矿并现场指挥席某某驾驶钩机盗挖古墓,犯罪嫌疑人燕某某、张某某、孟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苏某某外围放风,当日中午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长安CS75越野车拉着燕某某到附近超市购买面包、水等食物送给各犯罪嫌疑人。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根据赛罕塔拉警务室汇报的案件线索后前往赛罕塔拉根丕自然保护区,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双某某、张某某、苗某某、席某某、李某甲六人。
经阿鲁科尔沁旗博物馆对盗挖现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该墓地为我旗一处非常重要的辽代早期贵族墓群,属十分珍贵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具有重要考古研究价值。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伙同他人预谋盗掘古墓后,谎称以探矿为由,雇佣王某某所有的板车载钩机来天山,并告知席某某来天山探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受雇于老板,按月领取工资,按老板指示驾驶板车送钩机及钩机司机席某某来阿鲁科尔沁旗探矿,二人于2019年12月7日上午9时许到达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根丕庙附近卸下钩机,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板车去路边休息等着,按老板王某某的指示在探矿结束后再将钩机拉回赤峰。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观上有参与盗掘古墓葬行为的犯罪故意,且客观上也没有参与盗掘古墓的行为,无法认定其行为侵犯了文物管理秩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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