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湘乡市**局工会主席,住湖南省湘乡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C****的小轿车沿湘乡市大将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湘乡市妇幼保健院路口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涉嫌醉酒驾车。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l4mg/lOOml。
经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车未造成实际危害,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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