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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认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0*******X,汉族,专科毕业,事业编干部,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乐里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 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桂L6****号两轮摩托车途径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迎宾路城区警务站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李某进行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是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鉴定,从李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0.41mg/100ml。案发后,李某于2019年4月9日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认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0********,汉族,专科毕业,事业编干部,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 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8号两轮摩托车途径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迎宾路城区警务站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是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鉴定,从李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0.41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于2019年4月9日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黄先理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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