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栋**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平湖市**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由平湖市**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安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在明知其客户李某乙(已逮捕)在平台发送的短信内容为诈骗短信的情况下仍帮助诈骗分子发送诈骗短信为492800条,并从中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赃款,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定罪不诉的决定。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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