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4********,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现住韶山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为生活琐事与妻子李某乙发生争吵,李某乙持靠背椅击打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用手挡住后将靠背椅抢过来,并用靠背椅击打李某乙,致李某乙左手手臂尺骨中下段骨折。经鉴定,李某乙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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