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3********,工作单位:无,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镇**村**屯。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李某甲未办理营运手续,无营运资质,以自己名下的吉AZ****车以出租车运营方式经营获取利益,经查,其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84322元。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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