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阳城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7月6日被阳城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未羁押,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日,阳城县凤城镇居民李某乙向史某甲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866%。借款到期后,李某乙归还了9万元本金和1万元利息后,无力偿还剩余21万元本金。2015年4月13日下午,史某甲为讨要欠款,将李某乙叫到阳城县**公司后,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看着李某乙,因李某甲有事,又找来马某甲负责此事,史某甲和李某甲均交待马某甲看着李某乙,马某甲在阳城县凤城镇东关村宏达旅馆看了李某乙一晚。次日,李某乙向阳城县公安局报警,民警对史某甲、马某甲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史某甲、李某甲又安排谷某某在阳城县**公司、阳城县城西建材附近一旅馆内看着李某乙向李逼要欠款,直至第6天中午,李某乙乘谷某某睡着之机才脱身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甲、张某甲、史某乙、董某某、张某乙、杨某某、李某丙、张某丙、马某乙、白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史某甲、谷某某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