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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19******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住新疆****大道**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喀什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喀什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疏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由于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7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至21日晚8点、12月8日至9日凌晨1时期间,被告人王**雇佣马**、马**找来包**、包**叫来马1、朱**、李*等人,与王1**一同以讨要工资、算账为由,在**大厦B座**单元**室非法限制被害人李*的人身自由长达50小时以上。其中被不起诉人朱**、李*于2014年11月19日晚八点至次日上午10点期间参与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王**、王1**等人采取摆场架势示威、限制出门等手段,逼迫李*签订《**公司与王**承包补充合同》,李*向王**转账20万元后才恢复人身自由。王**向马**支付10万元“好处费”,马**将其中的3.6万元给包**、包**将其中0.35万元给马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经被告人包**、朱**联系帮忙看人,每天300元而与包**等6人共同参与非法限制被害人李*的人身自由行为长达14个小时之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其听从包**指挥而参与,在犯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不起诉人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其在2014年11月20日早晨因有人报警,警察出警到达现场询问时感觉不对劲而主动离开停止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犯罪中止。综上,被不起诉人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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