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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民)(公开版)_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3********,彝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镇***村民委***村**号,住彭泽县龙城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正华,江西昆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云HAT550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县**镇中心广场路段,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7mg/100ml。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37mg/100ml。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血液提取登记表、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叶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察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某不起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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