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辽A****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康平县中心街与迎宾路交通岗北100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李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检验,在李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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