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组**号1-1-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线4公里+100米附近,与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陈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在事故现场将李某某带回**县交警大队。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陈某某近亲属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在保险公司理赔款*****元之外,另补偿人民币*万元给陈某某近亲属,陈某某近亲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且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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