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6年****出生于四川省浦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籍贯:四川省浦江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现住户籍所在地。职业:厨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1时1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新JC****号小型轿车,在额敏县S201线3公里处路段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送血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8157号鉴定结论为:李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0.68mg/100ml。当事人李某申请重新鉴定,第二次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84号鉴定结论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90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额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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