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族,**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市**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黑*****挂号货车,沿古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古三线1KM+700M路口,与前方同向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相撞,致邹某某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某负次要责任。
同日,李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2019年11月14日,经调解,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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