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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海军)(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晋M****2/晋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省道218线(苛大线)170公里+560米处(临县大禹乡佛堂峪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撞到同向刘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尾部,致使刘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王某某(系刘某某之妻)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临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案,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2020年1月12日,李某某与受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也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有自首、民事调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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