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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海江)(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6908******,汉族,小学毕业,濮阳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范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小区**号楼1单元3楼东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担任濮阳市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杨某、马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经营的周口豫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口鹏路运输有限公司、周口龙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销货公司为濮阳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1100000.00元,税额99999.97元。案发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未被用于抵扣税款。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濮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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