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长春市******公司*****经理,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管内,现住址:长春市高新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吉A-J****号小型轿车在绿园区**大路与**街交******就餐,期间饮用6瓶啤酒。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乘出租车返回高新区家中休息。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乘出租车前往绿园区**大路与**街交汇******附近取车,之后驾驶该车辆前往****小区,在绿园区******停车场内倒车时,与吉A-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随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1.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李某到案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李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虽发生事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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