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户籍所在地**,住朝阳市双塔区**街**院**号**单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朝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28日至9月26日、2019年11月7日至12月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8月17日至8月31日、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10日、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案魏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双塔区他拉皋镇姜家卧铺村春阳酱油厂附近林地内,使用鸟网、钢管、鸟笼等工具,捕猎鸟类共计61只。期间,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任某某、吴某某、闫某某发现二人后报警。魏某、李某某逃离。经查,本省于2019年3月15日起,全省禁猎5年;魏成、李某某使用的捕猎工具系禁猎工具。
2019年5月27日,魏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次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二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过审查后证实李某某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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