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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潮)(公开版)_0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0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9********,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现住在罗山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1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路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山县**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自愿接受教育、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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