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庄**户。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20日20时10分,李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望疃镇街西头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经安徽省中天司法鉴定所对李某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104.8mg/100ml。2019年12月25日,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
李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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