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05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朱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浙江爱车在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萧山业务团队担任业务员,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及投资人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发售“预贷通”、“中汽宝”等理财项目,并承诺在年化7%至12%不等的利率区间内保本付息,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7亿余元(含续投金额80万元),尚有未兑付本金3500余万元,其中,其本人投资共611万元,尚未兑付本金98万元。李某某累计获取工资、提成收入合计300万元左右,现其已退出30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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