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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献忠)(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5********,汉族,高中,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宁陵县华堡乡赵石庄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8日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许,交警一大队建设中队民警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清新路交叉口查处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14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驾驶一辆豫N*****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清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凯旋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经脉血液含量为84.017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李**、李**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好,系坦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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