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XX镇XXX村XX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乡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XXX酒后驾驶甘NB3594号小型面包车从临夏市出发驶往永靖县方向,行驶至东乡县河滩镇团结路段时,撞到停放路边的无牌电动三轮车上,经对其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5.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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