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玉林)(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生于19XX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住临夏市X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乡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XXX酒后驾驶甘NB3594号小型面包车从临夏市出发驶往永靖县方向,行驶至东乡县河滩镇团结路段时,撞到停放路边的无牌电动三轮车上,经对其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5.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