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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玉玺)(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汉族,大学本科,教,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30分许,在永靖县太极镇中庄村二里半路口路段,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AT****号小型客车短距离挪车时,被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8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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