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汉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30分许,在永靖县太极镇中庄村二里半路口路段,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AT****号小型客车短距离挪车时,被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8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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