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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玉龙)(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住商丘市睢阳区宇航路***家属院。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7时50分许,李**驾驶豫N*****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阁乡陈庄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驾驶的雅迪牌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研究,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能够及时报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系初犯,决定对李**不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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