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在宣威市仁和宾馆吃饭喝白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越野客车途径宣威市火腿广场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8mg/100ml,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李某某乙醇含量为143.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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