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5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乡**宿舍,现住临猗县**号楼**单元**室,**联校退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海龙,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兴,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郝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山西华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在庙上乡供销社花厂的土地上开发房地产。2014年农历正月十五前,郝某某安排山西华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另案处理)在庙上街道悬挂条幅,用于商品房销售的宣传。2014年2月18日,因该土地不符合房地产开发条件,时任庙上乡党委书记钱某安排庙上乡城建站长张某某将街上的条幅卸掉,张某某征求乡长荆某某同意后将建设商品房和销售商品房的条幅全部拆除。陈某知道条幅被卸后,将此事汇报给郝某某。郝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打电话,让其在庙上打听谁将横幅拆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打听到是张某某安排人将条幅拆除,便电话告知郝某某。郝某某安排马某某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二三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及陈某前往庙上处理此事。到庙上后,马某某、王某某等人进入张某某妻子经营的**部质问张某某为何将悬挂的条幅全部拆除,张某某说是领导安排的,并向钱某汇报因拆除条幅有人找其麻烦。庙上派出所干警到场后将陈某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并进行登记,登记后陈某返回至张某某妻子门市部。荆某某根据钱某安排到张某某妻子门市部,对马某某等人说拆除条幅是党委和政府的决定,不是个人行为,一起到乡政府解决此事。
马某某等人到达乡政府后,将驾驶的车辆并排停放到庙上乡政府大门口,堵住大门车辆不能进出,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二三十名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乡政府大门口起哄闹事。马某某、翟某某、陈某等人在二楼荆某某办公室大声质问凭什么拆除他们的条幅,态度恶劣,要求政府给个说法,赔偿损失三千元,其余人员在政府大院和一楼大厅起哄大喊“乡政府欺负人,乡政府亏人”口号,吵闹一个多小时后马某某等人才离开。返回临猗后陈某从公司账上拿出三千元由马某某带领参与人员吃饭。
本院认为,郝某某委托李某甲打听谁将横幅摘掉,系非正常途径打探消息,针对的是摘掉横幅的个人,而不是庙上乡政府。李某甲作为郝某某的亲属,明知郝某某平日所作所为,恶名远播,打听谁将横幅摘掉,极有可能就是为了实施报复行为,而仍然为郝某某打听消息,提供帮助,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没有为郝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带路,也没有参与对张某某门市部及庙上乡政府的滋扰,仅为其打探消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