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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研)(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1200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号楼**单元**室,现住宝鸡**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的一天,赵某甲(另处)在宝鸡市****村一手机店内,分期购买手机时认识了驻店的宝鸡**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处理),后赵某甲向张某某提议,可以介绍朋友到张某某处办理手机分期业务,帮张某某增加业务量,张某某告知赵某甲办理成功以后,如果不拿走手机,可以交给张某某帮忙低于市场价格出售。2018年5月20日、21日赵某甲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二人先后通过欺骗手段谎称“帮忙做业务、提升业务量”为由,介绍宝鸡市**技术学院学生路某某、李某乙,在宝鸡市高新区******通讯手机店内,通过张某某办理手机分期业务各两部,其中路某某办理vivoX21、oppoR15手机各一部,合计市场价格7098元;李某乙办理vivoX21、vivoY85手机各一部,合计市场价格5498元。之后赵某甲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路某某、李某乙谎称,只是帮忙做业务不用拿走手机也不用还款。张某某将上述四部手机拿走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掉,自己从中获利约700余元,其余8000元赃款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给赵某甲。被害人路某某、李某乙收到**公司还款通知后,得知被骗,遂到八鱼派出所报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将诈骗的12596元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路某某、李某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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