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现居住惠民县**镇**村。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惠民县**镇**村其朋友家饮酒后,从其朋友家门口停车点开始驾驶晋******小型轿车,先后沿惠民县桑落墅镇田农村附近乡村路、桑王路行驶,行驶至惠民县桑王路沙河**米处时,被惠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耿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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