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红军)(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漯河市**区***村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L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召陵区谷多刘村村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思想,为达到惩治犯罪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