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62********,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卷烟厂退休人员,住芜湖市弋江区都宝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芜湖市镜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40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燃油车(经鉴定,系机动车类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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