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图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微雕传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街**洞*委*组,现住吉林省图们市****楼*单元***室。现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交办,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鞠某某、孙某某臣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鞠某某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受赠一个木制观音像并放到被不起诉人李某经营的**文化传承工作室,李某刮漆时二人了解到该观音像系赤柏松,后马某某给鞠某某两块赤柏松树根让其找李某雕刻,鞠某某、李某将赤柏松树根搬到李某经营的**文化传承工作室,以李某负责雕刻、鞠某某协助的形式加工成一件八匹马摆件、荷花茶台。经鉴定,观音像、茶几、根雕木作品所属树种为红豆杉,起源天然,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案件来源、归案情况等书证;
(二)刑事摄影照片;
(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四)鉴定文书;
(五)证人马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曾某某证言;
(六)被不起诉人李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行为,鉴于李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