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61********,汉族,专科文化,公主岭市财政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吉C****7号绿色丰田吉普车沿公主岭市向前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玛钢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23.4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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