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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莉)(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惠民县**街道**街**号,住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惠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2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窜至滨州市**医院秘密窃取他人二轮电动车三辆,涉案总价值5027.36元。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窜至滨州市88医院西车棚,窃取武某某放置在车棚内的红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529.36元。
    2、2018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窜至滨州市**医院西车棚,窃取李某丙放置在车棚内的白色捷羚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615元。
    3、2020年2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窜至滨州市**医院住院三部东南角,窃取贾某某放置于该处的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883元。
    2020年3月10日,惠民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局刑事侦查大队依法对李某甲窃取的黑色爱玛电动车一辆进行扣押,于同年4月7日发还被害人贾某某。

2020年3月10日,惠民县公安局民警在滨州市中心医院依法对李某甲窃取的白色捷羚牌两轮电动车一辆进行扣押,于同年4月3日发还被害人李某丙父亲李某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民警依法扣押的被盗电动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李某乙、李某丁等人证言;4.被害人贾某某、李某丙、武某某陈述;5.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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