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已起诉)、张某甲(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李某丙(不起诉)、吴某某(另案处理)、章某某(另案处理)、饶某某(另案处理)八人先后从老家来到陕西省澄城县、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万荣县、临猗县、永济市、芮城县等地实施诈骗。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以每套32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七人提供“苹果型足疗养生机”和“叩击按摩推拿机”用于诈骗,同时被告人李某乙负责联系车辆、统一安排食宿、对实施诈骗的区域进行划分等。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八人分别在芮城县城区及各乡镇,编造自己是运城市中心医院工作人员、上海泰邑公司销售员等虚假身份,虚夸销售的按摩器可治疗高血压、高血脂等各种疾病,专门针对老年人、退休人员、退伍军人等人群,编造“使用无效可退货、退款”、“使用一个月后会赠送按摩椅”、“先交部分押金”、“国家对贫困户进行补助”等多种谎言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高低不等的价格向被害人销售不合格的按摩器,共骗取31名被害人44423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古魏镇城外坑头村、王夭村佛夭组,骗取被害人张某乙600元、被害人张某丙580元,伙同吴某某在学张乡枯垛村武家沟组、枯垛村合家组,骗取被害人毕某某1800元、被害人姚某某400元。
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诈骗时使用的“苹果型足疗养生机”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外部软线不符合标准要求,“叩击按摩推拿机”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不符合标准要求。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家属积极退回赃款34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伙同他人有组织地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该李在共同诈骗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退还的3460元赃款,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芮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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