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汉族,高中毕业,中石化中原油田*************,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胜利东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驾驶豫J*****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濮阳市****门口由北向南驶入胜利路时,与沿胜利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驾驶电动两轮车的被害人李**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李**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李**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民警带走。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进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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