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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金才)(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检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5时54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红色珠峰二轮摩托车沿古毛线由毛家镇向垣曲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古毛线18km+280m(老屋沟)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文春生无证驾驶的江南老年代步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运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运城道交所(2020)酒检字第159号鉴定意见书测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61mg/100ml。经1408271202000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事故未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及财物造成重大损害,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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