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4123********327X,高中文化,个体,现住新疆伊宁市开发区金苹果*期**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新疆霍城县芦草沟镇农科站村*组文明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日凌晨3时59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新FU****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伊宁市北京路NF酒吧停车场内挪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71mg/100ml,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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