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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雯娇)(公开版)_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傈僳族,大专文化,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鹤庆县**镇**路**幢,住鹤庆县**镇**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4日,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庆县支行申请申办信用卡,卡号:62599600********,额度7万元,按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到柜台办理了激活手续。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开始透支消费,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8月15日时间段进行多次刷卡消费和账单分期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没有归还消费透支金额。截止2019年4月7日共欠本金69952.71元,利息6260.70元、违约金4032.41元、消费手续费1611.88元,合计81857.7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还款21000元,于2020年6月3日还款10010元,于20206月16日还款44282.58元。所欠本金已经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还清全部数额的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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