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怀远县**镇境内,沿225省道自北向南行驶,后沿环城路自东向西行驶左转弯驶入049县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2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