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住泉州市********,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以李某某为实际经营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的九江县********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23日和2016年3月16日,向都昌县********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99261.52元,税额135874.48元;向都昌县******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1098999.12元,税额186829.88元;向都昌县******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9553元,税额84924元。经调查核实,都昌县******有限公司、都昌县******有限公司、都昌县******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无实际的生产经营场所,分别借用或挂靠他人的服装加工作坊,虚构真实的生产加工,通过接受他人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抵扣,然后对外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九江县******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至2017年资金交易明细,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九江县******实业有限公司财务账目,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李某某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林、陈某红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退赃的情节,经检察长决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的依法上缴国库。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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